第74715726号“哈啰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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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8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金玲
异议人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金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15726号“哈啰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哈啰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汽车;自行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助力车;运载工具用轮胎;推车;运载工具用轮子”。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9080392号“哈啰”商标、第34322688号“哈啰生活”商标、第34342828号“哈啰出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婴儿车”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哈啰”,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5726号“哈啰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