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1248号“伴山安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8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程佳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程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11248号“伴山安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伴山安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38548号“安缦”商标、第12139631号“养云安缦AMANYANGYUN”商标、第37708476号“大研安缦”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伴山安缦”与异议人字号“安缦”并不相同或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对其在先字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1248号“伴山安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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