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428398A号“阿迪诺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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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2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杜亚石
委托代理人:河北非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开合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杜亚石对被异议人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开合股公司(原名称:阿布扎比国营石油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69428398A号“阿迪诺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迪诺克”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焊接用保护气体;液态空气”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71436992号“阿迪诺克”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人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901831号、第28896963号、第28288806号、第28289938号“阿迪诺克”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汽油净化添加剂”、第3类“玻璃擦净剂;抛光制剂”、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第39类“运输;商品打包”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前,异议人已在“工业用固态气体;焊接用保护气体;液态空气”等类似商品上在先宣传使用“阿迪诺克”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关联公司商号及版权,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28398A号“阿迪诺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