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82825号“赛尔超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金赛尔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蓬勃
  异议人江苏金赛尔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蓬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6082825号“赛尔超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赛尔超越”,指定使用于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蓄电瓶;电池极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3046号“赛尔”、第6751147号“赛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车辆用蓄电池;车辆电力蓄电池;蓄电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82825号“赛尔超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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