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3796号“蚂蚁尚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2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光信数据技术(东莞)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光信数据技术(东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93796号“蚂蚁尚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尚数”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商业评估”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29832171号“蚂尚”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920257号“蚂蚁上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085716号“蚂蚁数安”、第25381213号“蚂蚁科技”、第17067763号“蚂蚁招财”、第20747925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评估”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但异议人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3796号“蚂蚁尚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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