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4643号“土泼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魔山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钦霞
  异议人马魔山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刘钦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14643号“土泼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土泼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871742号“MARMO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帽”。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5314号、第49983834号“MARMOT”、第7028950号“MARMOT 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82688号、第63717692号、第66714773号、第69793918号“土拨鼠”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衬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4643号“土泼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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