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4924号“G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欧雷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欧雷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84924号“G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旗袍”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48798193号“图形”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32340H号“G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宗教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及图形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图形”美术作品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4924号“G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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