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38629号“艾维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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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0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艾尔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艾尔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938629号“艾维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维塔”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人脸识别设备;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378035号、第66128436号、第67142861号“阿维塔”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人脸识别设备;电动汽车用充电桩”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38629号“艾维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