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02714号“奥普博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0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奥普博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奥普博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502714号“奥普博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普博蔚”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兽医用试纸”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416365号“奥普”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消毒剂;兽医用制剂”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02714号“奥普博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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