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55999号“宜家春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8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成都宜家春晖大药房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宜家春晖大药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55999号“宜家春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家春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82292号“宜家”商标、第18974595号“宜家家居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55999号“宜家春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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