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77743号“MOLI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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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合肥用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市美时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合肥用道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市美时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77743号“MOLI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LI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8类“桌式足球桌;全自动麻将桌;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27250A号、第69346841号“魔力”、第73838604A号“魔力宝贝”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纸牌;瑜伽健身球;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77743号“MOLI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