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37363号“仙瑕武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武当仙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易县结伴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武当仙尊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易县结伴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37363号“仙瑕武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仙瑕武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018465号、第70526566号“武当一叶”、第26254007号“武当山灵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等、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37363号“仙瑕武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