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2221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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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黑龙江黑森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森工林茂(黑龙江)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黑森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森工林茂(黑龙江)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2221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市场营销;网站流量优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827506号、第63821957号、第63808026号、第63827925号、第63810352号、第63831476号、第63813150号“图形”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制品”、第30类“茶;糖”、第31类“自然花”、第32类“水(饮料)”、第33类“白酒”、第43类“饭店”、第44类“园艺”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处于同一地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引证商标构图要素、表现手法、细节特征基本相同,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商号高度近似的“黑森HEISEN”商标,上述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正当使用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2221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