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995855号“迪韦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8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市振泰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晓芬
异议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晓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95855号“迪韦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迪韦秀”,指定使用于第5类“贴剂;中药材;自黏敷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2414号“韦迪WEIDI”、第18568694号“韦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原料药;胶囊剂;片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95855号“迪韦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