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9830号“鹭燕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特雷德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鸿信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鸿信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09830号“鹭燕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鹭燕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翡翠;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88683号“鹭燕LUYAN及图”、第53564167号“鹭燕医药LUYA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小饰物(首饰);银制工艺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中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9830号“鹭燕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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