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35358号“自嘲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螺旋可爱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秀茂
异议人螺旋可爱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秀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35358号“自嘲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自嘲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印刷品;非游戏用集换式卡片”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异议人提供的日本商标注册证、线上店铺信息及商品截图、社交平台的自嘲熊角色介绍、网络媒体相关报道等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自嘲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35358号“自嘲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