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69873号“湖一统小锅湘”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味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静
  异议人湖南味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69873号“湖一统小锅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湖一统小锅湘”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140275号“味享小锅湘”、第70850522号“小锅湘”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小锅湘”,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9873号“湖一统小锅湘”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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