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76901号“百醉山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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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邱显聪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邱显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76901号“百醉山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醉山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威士忌;开胃酒;果酒(含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055137号“百岁山”、第54596299号“百岁山GANTE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鸡尾酒;开胃酒”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2类“矿泉水”商品上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抢注、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6901号“百醉山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