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0195号“MAXWORL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罗来纳赫雷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玲玲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龙标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罗来纳赫雷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玲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00195号“MAXWORL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XWORLD”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92215号“MAD WORLD”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字母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0195号“MAXWORL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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