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19462号“弘道良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尹行涛
  异议人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尹行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19462号“弘道良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弘道良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蒸汽浴;按摩”等。   异议人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2658号“华夏良子及图”、第1551944号“良子”、第16949447号“良子到家”、第20524733号“华夏良子”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保健;按摩”、第44类“保健;理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5891号“良子及图”、第21602152号“脉度良子”、第3143899号“良子”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按摩;推拿”、第44类“健康咨询;保健”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构成,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9462号“弘道良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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