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46630号“MAROLE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马克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马克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46630号“MAROL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ROLE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冲洗机;排水机;运载工具用清洗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26251号“ROLEX”、第3660656号“ROLEX及图”、第1126252号“劳力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表;手表;计时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手表”商品上的“劳力士”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劳力士”商标与英文“ROLEX”之间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英文商标“ROLEX”,已构成对异议人公众熟知引证商标的摹仿、翻译,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46630号“MAROLE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