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01552号“银雾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百事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热玛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事公司对被异议人热玛拉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901552号“银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银雾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乌龙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白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4015号“图形”、第574012号“图形”、第7196355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可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在主体特征、构图风格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01552号“银雾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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