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323005号“DESSINI REGIN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6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永康市方氏厨具厂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德私尼家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康市方氏厨具厂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德私尼家电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朱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60323005号“DESSINI REGI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DESSINI REGINA”,指定使用于第7类“绞肉机(机械);电动榨汁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68101563号“DISINE REGINA”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165719号“OESSINI REGIN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制茶机械;制氧、制氮设备;冰箱用电动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23005号“DESSINI REGIN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