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85024号“欣奕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协创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志村
  异议人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志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85024号“欣奕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欣奕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加奶巧克力饮料;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茶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12119号“欣奕SAYYES及图”、第59120449号“欣奕”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欣奕”,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5024号“欣奕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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