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0156号“MADISON MARGIES”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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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吉拉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黛汐钟表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吉拉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黛汐钟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00156号“MADISON MARGI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DISON MARGIES”指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67947号“MAISON MARTIN MARGIEL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手工操作的手工用具和器械;餐刀,餐叉和餐勺;佩刀”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家用器皿;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装饰品;饮用器皿;梳;电动牙刷;化妆用具;水晶(玻璃制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设计师姓名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0156号“MADISON MARGIES”商标在“家用器皿;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装饰品;饮用器皿;梳;电动牙刷;化妆用具;水晶(玻璃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