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67775号“FANTAZIA U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5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范塔齐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雾境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范塔齐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雾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767775号“FANTAZIA U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FANTAZIA U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4类“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用尼古丁液”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实际使用与“FANTAZIA US及图”近似的商标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也未能证明“FANTAZIA”作为异议人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67775号“FANTAZIA U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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