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181926号“馨家禾园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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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冯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思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郜建宾
异议人冯胜民对被异议人郜建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181926号“馨家禾园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馨家禾园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植物肥料;动物肥料;骨粉(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初步审定并公告第75135840号“莘家禾园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农业用土壤调节剂;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及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81926号“馨家禾园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