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77598号“HUDE BEAITIL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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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秀黛美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明星
异议人秀黛美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明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77598号“HUDE BEAITIL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UDE BEAITILY”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021842号“HUDABEAUTY BY KATTAN”及在先申请的第55033929号“HUDA BEAUTY”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域名权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77598号“HUDE BEAITIL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