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76261号“家卫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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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7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飞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飞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76261号“家卫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家卫士”指定使用于第12类“汽车用遮阳板;汽车专用车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36535号“路虎卫士”商标、第808458号“DEFENDER”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2类“汽车;陆地车辆”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76261号“家卫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