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950675号“WHITE+WARR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壹优矩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常青
  异议人壹优矩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常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46950675号“WHITE+WARR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HITE+WARR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帽;袜”。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异议人提供的美国商标注册证、官方网站打印件及简要翻译等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WHITE+WARREN”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950675号“WHITE+WARR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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