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21256号“和粮天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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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耀双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刘耀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421256号“和粮天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和粮天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煎饼”。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71865号“和天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非医用营养液;八宝饭;方便面;膨化水果片、蔬菜片;豆粉;食用淀粉产品;冰淇淋;食盐;醋;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和天下”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区别较大,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21256号“和粮天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