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12337号“劳瑞LAORU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劳芮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卡翠罗娜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劳芮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卡翠罗娜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812337号“劳瑞LAORU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劳瑞LAORU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739274号“劳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鞋”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劳芮”商号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进而也不会对异议人商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12337号“劳瑞LAORU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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