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36973号“云叶清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云茶清风(北京)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古月文武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茶清风(北京)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古月文武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736973号“云叶清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叶清风”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全发酵茶;紧压茶;青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72640197号“茶清YUN CHA QING FENG及图”商标已经被驳回,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所属行业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难以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商号权。据此,异议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36973号“云叶清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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