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86206号“GORILLA ROLLING STAR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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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7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胖猩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古埠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胖猩猩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古埠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586206号“GORILLA ROLLING STA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ORILLA ROLLING STARS”指定使用于第34类“火柴”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707996号“GORILLA”、第21862110号“CHUBBY GORILL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灰缸;香烟盒;小本卷烟纸”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然而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烟草相关品牌商标近似,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文字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本案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86206号“GORILLA ROLLING STAR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