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3967号“光音谷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6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易阳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对被异议人易阳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23967号“光音谷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光音谷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步器;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2269号、第7434037号“光谷 OPTICS VALLEY及图”、第1797213号“光谷人”、第2015453号“光谷城”、第8919775号“光谷创新”、第7081933号“光谷动漫”、第1797208号“光电谷”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投币自动售货机”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679653号、第1663811号“光谷 OPTICS VALLEY及图”商标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3967号“光音谷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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