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01451号“舍得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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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日照御海湾茶博园有限公司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日照御海湾茶博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01451号“舍得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舍得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6953号“舍得”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职业介绍所;商业场所搬迁;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舍得”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01451号“舍得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