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72742号“全季稼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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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连云港全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独行侠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连云港全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72742号“全季稼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季稼政”指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交友服务;服装出租;警卫服务;临时看管房子”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94003号“全季酒店”、第11349746号“全季宾馆”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旅馆预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2742号“全季稼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