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403103号“Q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东华链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武亿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东华链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武亿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市奇果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68403103号“Q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外文模板(印刷用);块根切碎机;制茶机械”。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7063号“图形”、第3643793号“DONGHU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非陆地车辆传动链;非陆地车辆传动铰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异议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403103号“Q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