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13372号“嘉豪联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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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8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文兰
委托代理人:河北宗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文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713372号“嘉豪联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豪联华”指定使用于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24634号“嘉豪第五大道”、第12366266号“嘉豪乐厨新煮意”、第859101号“嘉豪 KAHHOW”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30类“咖啡;人造咖啡;咖啡饮料”、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不会对异议人的商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13372号“嘉豪联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