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8012号“汇景万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万丽酒店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禧铂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万丽酒店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扬州禧铂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88012号“汇景万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汇景万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99662号“万丽”、第1294774号“万丽RENAISSANCE”、第11205163号“万丽轩”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原第42类“旅馆;餐馆”等、第43类“饭店;酒吧”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8012号“汇景万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