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70020号“KAM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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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玛格运输科技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斯凯伦(上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玛格运输科技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斯凯伦(上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70020号“KAM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AM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洒水车;拖拉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12717号、第1012717H号“KAMAG”,在先注册第1507003号“KAMAG TRANSPORTTECHNI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2类“车辆;物流用车辆,特别是用于内部物流(特别是堆场物流);小卡车车身”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0020号“KAM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