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1518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川桂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川桂化妆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91518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1类“抹布”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798193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1类“胡桃钳;餐巾环;开瓶器(电动或非电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518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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