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58275号“上寿芝人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芝人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志强
  异议人山东芝人堂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志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758275号“上寿芝人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寿芝人堂”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糖果;糕点;发糕;谷类制品;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蜂蜜;糖”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437426号“芝人堂”商标、第5721489号“芝人堂ZHIRENTANG及图”商标、第63244937号“芝人堂”商标、第68453516号“芝人堂”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蜂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58275号“上寿芝人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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