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87085号“CARAWA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尔维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凤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尔维家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凤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287085号“CARAWA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RAWAY”指定使用于第7类“洗碗机;电动开罐器;家用电动搅拌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947415号、第47964202号、第47932657号、第47964258号“CARAWAY”,第53082505号“CARAWAY HOME”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8类“餐具(刀、叉和匙);厨房用刀具;面包刀”等、第11类“电炊具;家用电饭锅;烹饪用炉”等、第21类“厨房用具;漏勺;厨房容器”等、第24类“纺织品制杯盘垫;纺织品制餐具垫;纺织品桌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87085号“CARAWA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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