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05668号“西牛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鼎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鼎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鼎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鼎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05668号“西牛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牛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熏肉片;卤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673268号“西牛记”、第9878293号“西牛记 XINUKE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牛肉清汤;牛肉清汤浓缩汁;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05668号“西牛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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