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82840号“雪冰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同义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经纬度(临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同义圣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经纬度(临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82840号“雪冰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冰娜”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64676号“冰娜”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82840号“雪冰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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