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7595号“润华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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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2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钰代佳人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钰代佳人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207595号“润华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润华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茶叶罐;茶具(餐具);茶托”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857851号“华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电和非电的芳香油扩香器(香薰藤条除外);刷子;制刷原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52165号“华润”商标、第66896237号“华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瓷器装饰品;饮用器皿;茶具(餐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等服务上的“华润”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有一定区别,指定商品或服务亦有差异,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字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7595号“润华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