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9042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2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向辉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向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9042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内衣;童装”等。异议人引证其关联公司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59360号“图形”商标、第28789638号“图形”商标、第885288号“DESCENT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制服;裙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关联公司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159360号“图形”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关联公司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在先著作权,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提交的相关美术作品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9042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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