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00874号“麻辣王子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凃浩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麻辣王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凃浩相对被异议人湖南麻辣王子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600874号“麻辣王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麻辣王子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辣条(调味面制品零食小吃);辣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辣条(谷粉制零食小吃);辣条(调味的面粉制零食小吃);面条;含淀粉食用油面团;面粉制丸子;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食用淀粉;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195070号“辣条王子”商标、第45007465号“辣条王子LA TIAO WANG ZI”商标、第59594453号“辣条王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糖果;蜂蜜;糕点;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食用面粉;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酱油;调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00874号“麻辣王子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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