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51929A号“TENA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特耐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特耐克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151929A号“TEN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ENAX”指定使用于第1类“金属氧化物;未加工环氧树脂;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541351号“TEEMAX”、第47565377号“TEAMAX”、第34013051号“TEENIAX及图”、第47564182号“TIEMAX”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未加工环氧树脂;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51929A号“TENA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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